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东省广业岭南燃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开垦区津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营业合同牵连一案,依然审理终结。因你司着落不明,无法投递。遵守《中华群众共和邦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法则,向你告示投递本院(2019)粤01民终5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应允上诉人广东省广业岭南燃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讯决自本裁定书投递之日起产生公法功能。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东省广业岭南燃料有限公司职守。自愿出本告示之日起,广州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广州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历程六十日即视为投递。 |